北京圣通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圣通和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8698号
原告:北京圣通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创新园15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进,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象星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B座11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圣通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象星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圣通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圣通和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圣通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北京圣通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