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2061号
原告:北京圣通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395(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99640991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进,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雷特(银川)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中阿之轴(北)227号CBD保险大厦第2层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XGF70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天象星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B座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AM407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42693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圣通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优雷特(银川)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天象星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起诉材料后,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圣通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