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福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财保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福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NRU8W1E,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港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波,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焦作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72499732Q,住所地焦作市温县太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桑小红,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福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作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苏1182财保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福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焦作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的冻结或者等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福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