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财保33号
申请人:江苏福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NRU8W1E,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港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波,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焦作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72499732Q,住所地焦作市温县太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桑小红,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福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福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福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