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03民初15号
原告: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西部工业集聚区北区(焦克路北)。
法定代表人:程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歌,河南晴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温县太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桑小红。
原告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立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