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312号
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山,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5LYD33。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升,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宜宾市均诚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田坝街以东民营街以北1单元B-5号。
法定代表人:杨均,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572774749W。
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宜宾市均诚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后,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宜宾市均诚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港支行20×××33的存款2442844.26元进行查封。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宜宾市均诚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港支行20×××33的存款2442844.26元进行查封,查封时间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素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