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6683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鎏志,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强兵,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宜宾市均诚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田坝街以东、民营街以北1单元B-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572774749W。
法定代表人:杨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洪,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毅钢,四川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21294。
法定代表人:李惠明。
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行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戎州路东段2-4号2层A区。
负责人:杨涛。
原告**与被告宜宾市均诚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行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21年1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以当事方达成和解并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计6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琴
审 判 员 杨冰涛
人民陪审员 李 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朱 睿
书 记 员 郑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