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4924号
原告:成都博尔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紫荆西路38号5幢1层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玉梅,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新世纪华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杨速轶,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颖薇,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凤溪大道中段156号。
法定代表人:唐建华,职务不详。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软件园B-4号楼。
负责人:陈英伟,职务不详。
第三人:四川大学,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言荣,职务不详。
第三人: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618号桔园洲工业园19#楼。
原告成都博尔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世纪华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大学、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博尔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成都新世纪华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博尔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博尔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67元,减半收取计13483.5元,由原告成都博尔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思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