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蓉欧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113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凤溪大道中段1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蓉欧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街道黄金路598号附3697号。
法定代表人:屈蒙。
关于四川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蓉欧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2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6212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余额不足;冻结被执行人应收债权,暂不具备提取条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21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剑
审判员朱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