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3521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四川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凤溪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唐建华。
原告***诉被告***、四川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参照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殷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