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3521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四川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凤溪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唐建华。

原告***诉被告***、四川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参照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殷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