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吾与四川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3327民初33号

原告:***吾,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炉霍县新都镇建设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毅,四川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凤溪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唐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祖周,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吾与被告四川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吾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毅,被告四川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祖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恢复租赁房屋原设计状态(按照原告原室内设计图纸进行恢复),修复受损租赁房屋设施;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租赁协议,被告一直租赁原告位于炉霍县新都镇建设路北三巷1号的房屋。2016年,原告对租赁房屋进行了重建,在建设过程中,被告提出要继续租赁原告新修建的房屋,并要求按照被告的布局进行修建。因原告已经对室内布局进行了设计,如按照被告的布局进行改建,会导致原告房屋不适宜自行居住或转租他人,故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的室内格局进行修建后,被告承诺至少租赁原告新修建房屋5年至10年。原告房屋按照被告要求修建完毕后,双方验收无误后继续租赁关系,但2019年底,被告突然提出不再租赁原告房屋,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且被告在双方产生纠纷后,拒绝履行房屋管理义务,导致租赁房屋水管破裂,四处结冰、浸泡,致使租赁房屋受损,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四川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双方未达成任何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恢复房屋设计状态,被告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进行恢复,原告诉请缺乏基本事实依据;2、原被告双方实质系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期间房屋的日常修缮义务人为原告,被告不负有对房屋进行日常维修、维护的义务;3、原告所建设的房屋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房屋在最低保修期内出现水管破裂,显然系房屋质量瑕疵;4、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由于被告原因导致租赁房屋受损,原告作为事实关系主张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存在长期租赁关系。2018年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双方均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房屋租赁期间所有费用。后因被告于2019年8月左右提前解除租赁关系导致双方产生纠纷,为解决纠纷双方进行多次协商,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协商未果。因纠纷一直未能解决,租赁房屋未能交付原告,在房屋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因无人管理导致租赁房屋水管破裂,四处结冰、浸泡,致使租赁房屋受损。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以下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身份信息、2018年租赁协议、2019年房屋租赁合同、光盘、房屋受损图片、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对本案争议的问题作如下分析:1.关于本案争议的按照口头合同约定被告违约,应按照原室内设计图纸恢复房屋布局,并恢复电路改造的问题,一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了5至10年的租期,二是无证据证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更改了房屋布局,三是无证据证明双方就恢复房屋设计状态达成过约定,原告诉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对本案争议的修复租赁房屋受损设施问题,被告未优先选择协商解除合同而提前终止合同,引发纠纷后双方对房屋的交付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在房屋未实际交付原告前,因疏于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导致房屋在租赁期内设施受损,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对原告提出的修复租赁房屋受损设施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四川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将租赁房屋受损设施恢复原状;

二、驳回原告***吾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四川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成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梦玥

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