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302民初865号
原告:***,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察雅县。
原告:**,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
被告:四川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全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
负责人:曾疆,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铁 球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