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鑫竹苑A栋25层。
法定代表人:张成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山磊,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华构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振兴大道699号。
法定代表人:汪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华构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3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法院限期补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董荣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