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403执197号
眉山盛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华构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眉山盛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华构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本金1569804元、保管费13650.94及逾期利息12590.7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上述款项共计1596045.66元,本案执行费18360元(予以免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