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246号
申请人:四川华构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振兴大道699号。
法定代表人:汪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众合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单元10楼1002号。
法定代表人:唐锐。
四川华构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四川众合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31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众合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账号1000××××6458的存款131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