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102民初6156号
原告:某某公司。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收731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