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

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6执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南津北路**。
法定代表人:蒋善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阳俊杰,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碧泼,该公司法务部部员。
被执行人: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西街一巷/div>
法定代表人:郭俊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博文园**楼**/div>
负责人:马治国,该公司总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再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控被执行人所有财产,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湖南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主动履行义务,防止被执行人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规避执行和恶意转移财产。在执行中,双方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可行的执行方案,被执行人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长期陆续分期分批给付,每年年底给付100万元,剩余的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最后一批给付。该案件和解执行中,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6执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永虎
审判员  丁 浩
审判员  高明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兴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