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

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忻州开发区浦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9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忻州开发区浦江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晋09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忻州开发区浦江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忻州开发区浦江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5600万元及自2020年8月22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金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12927.6元、执行费123713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国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