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

湖南高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执恢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高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善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阳俊杰,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碧泼,该公司法务部部员。
被执行人: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俊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负责人:马治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杰,该公司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再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次恢复执行中,本院依法查控了被执行人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所有财产,为了保护申请人湖南高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主动履行义务,防止被执行人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规避执行和恶意转移财产。2021年6月23日,被执行人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还款承诺书,承诺:在2021年年底之前给付申请人200万元,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150万元,2022年年底前给付150万元,2023年5月31日前剩余本金及利息全部给付完毕,若有违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件和解执行中,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6执恢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永虎
审判员  黄延峰
审判员  李长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兴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