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

摆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等某某2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802民初1533号 原告: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系原告舅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 负责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 原告摆某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平凉分公司)、**2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摆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联通平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16923.98元、后续治疗费13612.24元、误工费32000元、护理费2653.2元、营养费2200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费补助费800元、残疾赔偿金59914元、鉴定费49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5965.50元,共计209542.82元;2、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7日,被告**2驾驶其摩托车载原告及他人途径***道至市区方向路段约1000米时,被告联通平凉分公司架设在路段上空的电缆线突然掉落,挂住被告**2的脖子,致使摩托车摔倒压住原告左腿,原告左腿严重受伤,后经索罗乡卫生院、平凉市中医骨伤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住院20天,至今腿伤未愈。 被告联通平凉分公司辩称:1、其不是适格被告。2018年2月7日,其与平凉市崆峒区天姿影楼签订中国联通平凉市分公司宽带社会化合作投资建设协议1份,约定天姿影楼投资建设平凉市崆峒区索罗乡的通信管道、线路及网络设备、用户端设备,建成后由天姿影楼对建设部分进行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其只是掉落线缆的使用者,该线缆是由天姿影楼建设并负责维护管理,与其无关,原告应当向天姿影楼主张赔偿责任。2、原告主张的律师费6000元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该项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2辩称:其与原告是善意搭乘关系,当时其因太阳照射无法看清路,行驶中被线缆缠住脖子,导致原告受伤。其也因事故受伤属于受害人,不应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以下事实:原告摆某于2019年9月23日开始在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崆峒区各乡镇(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二期)索罗乡污水管网及处理站建设项目部从事普通小工工作,月工资4800元。原告与被告**2系工友关系。2019年9月27日中午下班后,被告**2驾驶其摩托车载原告从工地返回索罗乡*****,途径***道至市区方向路段约1000米的乡村道路时,被告**2被掉落在路段上空的联通电缆线挂住脖子,致使摩托车摔倒压住原告左腿,使原告受伤。原告当日即入住平凉市中医骨伤医院治疗,病情被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好转出院。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6923.98元。出院证明书医嘱病休6个月,卧床休息,加强营养。2020年3月18日,***证司法物证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摆某伤残等级评定为X(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80天、护理期限为90天、营养期限为90天,需后续治疗费13642.24元。原告支出鉴定费4900元。 另查明:2018年2月7日,联通平凉分公司(甲方)与案外人崆峒区天姿影楼(乙方)签订接入网网络租赁协议1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约定范围内驻地网的合作投资建设,双方合作项目名称为2018年中国联通平凉市崆峒区天姿影楼接入网网络租赁协议项目,小区地址为平凉市××区覆盖户数96户。甲方为乙方提供驻地网合作项目的互联网出口带宽,并负责从甲方机房互联网端口至乙方合作经营区域的部分光纤接入投资建设,以及统一认证、计费、营账系统的建设。乙方参与投资合作建设的范围可包括从甲方机房互联网端口至驻地网合作项目的第一个光设备接口以下部分的通信接入网络。如光电缆引入、设备投资、楼道电力引入、用户接入等。乙方根据本协议投资的所有网络及设备,协议期内甲方享有唯一使用权。乙方参与投资合作建设范围内的驻地网客户所有权、客户管理权、客户计费权归属甲方。乙方可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收益标准获取网络租赁费。事故发生后,崆峒区天姿影楼为原告垫支医疗费12000元。 又查明:原告与妻子**花2007年11月3日生育儿子摆**,现年13岁;2012年2月6日生育女儿摆**,现年8岁。原告父亲摆**生于1957年7月14日,现年63岁;母亲***生于1956年3月10日,现年64岁。原告父母有儿子摆某和摆广军、女儿摆广丽,三人均已成年。1998年原告父母离婚,2002年原告父亲再婚,原告父亲继子摆**(时年7岁)、继女摆**(11岁),现均已成年。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6000元。 再查明:崆峒区天姿影楼的经营者为***,该影楼2017年5月11日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包括中国联通入网缴费、办卡、宽带办理等,2019年12月12日再次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有固话、宽带网络维护服务等。 诉讼中,经本院征询原告意见,其不愿意追加崆峒区天姿影楼为本案当事人并向该影楼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虽然涉事通信线缆由被告联通平凉分公司委托案外人崆峒区天姿影楼合作投资建设,由被告联通平凉分公司使用,但是我国通信业几乎处于垄断地位,即引入资金合作建设网络仅是被告联通平凉分公司发展业务的方式之一,并不能以此否定社会公众对涉事通信线缆为联通线缆的普遍认知。且合作建设范围内的驻地网客户所有权、客户管理权、客户计费权均属被告联通平凉分公司,即是以被告联通平凉分公司的名义对外运营。另即使天姿影楼向原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也是因原告向被告联通平凉分公司主张所致,不能以此免除被告联通平凉分公司的赔偿责任。被告联通平凉分公司可在向原告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以,被告联通平凉分公司以其不是涉事线缆所有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被告**2与原告系工友关系,原告乘坐被告**2驾驶摩托车的属于“好意同乘”,虽然被告**2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主观过错。但被告**2善意帮助原告,若被告联通平凉分公司赔偿后的剩余损失全由被告**2承担,将会“善行无善果、助人不乐”,既不符合我国社会伦理价值观,也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所以本院确定被告**2仅承担原告的部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参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印发《2020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16923.98元;2、后续治疗费13612.24元;3、误工费按建筑业标准确定为30219元(55427/年/365天*199天);4、护理费13442元(45012元/年/365天*109天);5、交通费2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30元/天*19天);7、残疾赔偿金64646.80元(32323.40元*20年*10%);8、根据各被抚养人的抚养年限、抚养人数及原告伤残等级,共应支付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13119.09元;9、鉴定费49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由于已计算了残疾赔偿金,所以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不再计算。以上损失共计为159133.11元。被告联通平凉分公司应承担以上损失的80%即127306.49元,崆峒区天姿影楼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2000元,再应赔偿原告损失115306.49元。被告**2承担以上损失的8%即12730.65元。原告主张的其余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摆某赔偿损失115306.49元; 二、被告**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摆某赔偿损失12730.65元; 三、驳回原告摆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4元,减半收取2267元,原告摆某承担770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承担1188元,被告**2承担3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