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1民初1582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5月12日出生,住址:甘肃省泾川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解放路15号。 负责人:**,任总经理。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泾川县供电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城泾崇路19号。 负责人:**,系该单位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泾川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46902.84元、交通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以上共计257902.84元(伤残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待鉴定后另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签订了中国联通宽带社会化合作“代理营销业务”+“代理维护”协议,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收入结算、收益等均进行了约定。2023年3月30日,被告联通公司委托原告代理其公司前往高崖村后***装宽带,在安装宽带的过程当中,由于安装网线的黑色木杆不到1米处有高压线电感(附带变压器),原告在黑色木杆上安装网线时被电击,受伤后立即送往泾川县人民医院,泾川县人民医院大夫建议转至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被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电击伤、多处烧伤,共计住院5天,病情无好转,又转至空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唐都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50天,被诊断为全身多处电击伤4%(Ⅲ度)、面颈部二度烧伤6%(电弧烧伤,深度Ⅱ度)、颈椎、肋骨等骨折。住院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用246902.84元。除此,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联通公司派人前往现场更改了联通光缆主线路,并将现场所有线路进行整理,将事发现场破坏。另、被告国网安装的变压器等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过错。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他们所签的合同第九条对管辖权已做出约定,如发生争议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故本案应由合同约定的法院管辖,本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5169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