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603执2201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东汽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山路三段**(登记地: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357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城北新区龙南路**,册号51050000002534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德阳东汽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与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603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壹拾捌万零壹佰肆拾圆整(小写:1801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黄渝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