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603执1317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东汽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金鱼镇鹄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3570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阳中德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和新镇***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3NGWA5Y。
法定代表人:龙宪林。
本院在执行德阳东汽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与德阳中德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德仲裁字第16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标的52437元,申请人至今未受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目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亦同意终本。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罗虎
审判员罗晖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