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603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东汽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金鱼镇鹄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3570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阳中德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和新镇***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3NGWA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德阳东汽建设置有限公司与德阳中德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603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壹拾万零贰佰柒拾圆整(小写:100270.00元)及其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黄渝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