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603执10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阳东汽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金鱼镇鹄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3570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阳中德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和新镇***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3NGWA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德阳东汽建设置有限公司与德阳中德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川0603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德阳东汽建设置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00270元及其利息,申请人至今未受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目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亦同意终本。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忠炜
审判员罗虎
审判员黄渝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