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东汽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德阳东汽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德阳中德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异91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东汽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金鱼镇鹄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3570A。

法定代表人:寇新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敏,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阳中德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和新镇高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3NGWA5Y。

法定代表人:龙宪林。

第三人:德阳市杰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路以西、松花江北路南侧旌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5N3DP38。

法定代表人:尹华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成都天翔葛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香岛大道**(成都国际铁路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CM5UX3P。

法定代表人:邓亲华,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德阳东汽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汽公司)与被执行人德阳中德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汽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德阳市杰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阳公司)、成都天翔葛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东汽公司称,经贵院审查,被执行人中德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股东杰阳公司、天翔公司均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请求追加杰阳公司、天翔公司为被执行人。

第三人杰阳公司辩称,根据中德公司《合资经营协议》所确定的股东职责,公司日常经营及决策明确由天翔公司负责,根据公司章程,中德公司采用由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制度,总经理由天翔公司委派,并且中德公司自成立以来并未进行过实际经营。因此,杰阳公司对本案所涉债务既不知情也未参与,本案所涉债务应当由天翔公司承担。其次,中德公司共有三名股东,东汽公司仅申请追加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可能会导致被追加的股东承担超过自己本身的义务责任。

第三人天翔公司辩称,中德公司是由杰阳公司出资40%,天翔公司出资40%,外方ALBAInternationalRecyclingGmbH出资20%共同注册成立的公司。由于中德公司成立以来并未开展业务,经股东会商议决定注销中德公司,目前正在办理注销手续。自中德公司成立以来,天翔公司已在前期垫付诸多费用,为维护公平与公正,特请求贵院执行本案时由三股东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本院查明,东汽公司与中德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德阳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19)德仲裁字第166号裁决书,确认:中德公司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汽公司支付装修款项48940元;本案仲裁费3497元,由中德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已由东汽公司垫交,中德公司应承担的仲裁费在履行裁决时一并支付给东汽公司)。仲裁裁决生效后,因中德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东汽公司遂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川06执489号执行裁定,载明:东汽公司申请执行中德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2019)德仲裁字第166号裁决书]由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德阳大数据查询系统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川0603执13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中德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18日,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股东杰阳公司、天翔公司、ALBAInternationalRecyclingGmbH认缴出资额分别为24000万元、24000万元、12000万元,出资额认缴期限为2018年5月15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未缴纳出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同时,现行法律并未对执行过程中追加公司股东的数量作出明文规定。因此,申请执行人在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时享有广泛的自由,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仅申请追加部分股东为被执行人。本案中,杰阳公司、天翔公司在出资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出资,现中德公司经本院依法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杰阳公司、天翔公司应当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中德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股东责任。综上,申请执行人东汽公司申请追加杰阳公司、天翔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德阳市杰阳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天翔葛博投资有限公司为(2020)川0603执131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德阳市杰阳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天翔葛博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德阳东汽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履行(2019)德仲裁字第166号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王 缨

审 判 员  陈利蓉

审 判 员  李晓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琴

书记员代  正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