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民初3812号
原告:山东龙马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益王府北路27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NHMFN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东汽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县新发街广白路开发区办公楼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MA84T371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德阳东汽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山路三段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357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龙马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汽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德阳东汽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龙马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龙马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龙马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龙马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