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15执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大同市建树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湖滨大街**。
本院在执行**与大同市建树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冻结了冻结被执行人大同市建树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746.00元,现查明大同市建树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执行款专户有足额资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大同市建树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74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付贵
审判员 贺平
审判员 尚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