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15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大同市建树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大同市建树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2民终7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大同市建树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同市建树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7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付贵
审判员 贺平
审判员 尚上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