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树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天镇县鸿雁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建树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天商初字第41号
原告天镇县鸿雁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天镇县马圈庠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同市建树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镇县鸿雁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建树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镇县鸿雁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镇县鸿雁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镇县鸿雁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64元减半收取4782元,由原告天镇县鸿雁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责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黄然
人民陪审员*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闫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