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树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大同市建树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天镇县鸿雁温泉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晋0222执38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建树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所住地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镇县鸿雁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所住地天镇县马圈痒村南。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同市建树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天镇县鸿雁温泉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12月22日对被执行人天镇县鸿雁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镇县兴隆苑小区门口的房产(三上三下门面房、小区院内四间车库、三十六间小房)进行了查封。因所查封财产没有手续,无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现申请人并提出申请要求解封被执行人所查封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镇县鸿雁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镇县兴隆苑小区门口的三上三下门面房、小区院内四间车库(1号楼2号车库、3号楼1号和20号车库、4号楼2号车库)、三十六间小房(1号楼4、5、8、12、16、17、19、共7间小房、2号楼8、9、13、16、17、19共6间小房、3号楼4、5、8、9、12、13、16、19共8间小房、4号楼4、5、8、9、12、13、17共7间小房、5号楼4、5、9、12、13、16、17、19共8间小房)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