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同市建树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丰镇市新成碳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981民初38号
原告大同市建树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东,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镇市新成碳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丰镇市新城湾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建树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丰镇市新成碳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同市建树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大同市建树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市建树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大同市建树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94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