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21执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村民,现住清徐县。
被执行人: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街11号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1民终2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8日向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尽快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圣通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圣通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550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俊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