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4548号
原告: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国际能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齐向良,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