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扬子安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关少飞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民申13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山西扬子安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19号万水装饰城F区第2号。
法定代表人:吴玮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栋伟,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冰,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王路义,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关少飞,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西省太原市。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关少锋,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霍州市。
再审申请人山西扬子安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关少飞、关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扬子安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关少飞、关少锋共同支付申请人货款210400元,并按月息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综上,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关少锋未提交意见;关少飞提交意见称,关少锋是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四分公司的负责人,关少飞是四分公司的采购,山西扬子安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陈述是事实。作为员工接受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指挥去拿东西,因为项目上着急用货就打了个条子,是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的。作为员工,原审判决判令其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应该是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关少锋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扬子安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其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两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与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签订、2014年9月17日与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签订,与本案纠纷不具备关联性。在山西扬子安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其与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涉案标的存在买卖合同、关少飞和关少锋持有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以及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过涉案标的货款等证据的情形下,关少锋和关少飞在上述两份施工合同上授权委托人处签字,不足以证明关少飞和关少锋向山西扬子安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欠条并与其达成还款协议的法律责任应由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涉案证据在当庭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一审法院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审核,对于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予以采信,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扬子安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晨
审判员 李志斌
审判员 罗忻昕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敏
书记员 李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