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初338号 申请人: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地址太原市长风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税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申请人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称,1.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小店劳人仲裁字(2019)第166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作出的小店劳人仲裁字(2019)第166号仲裁裁决书,存在法定撤销事由,1.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a.***未依法书面通知申请人仲裁庭组成情况及仲裁程序变更情况。b.仲裁裁决书开端部分载明由独任仲裁员***进行开庭审理,而在仲裁裁决书落款处的仲裁庭成员却为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常皓、仲裁员***。2.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a.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工资标准,***主动确定其工资标准,参照山西省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383元/月计算被申请人的工资待遇。适用法律错误。b.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工作的期间并实际参加了劳动,***仅以其陈述即确定工作的期间,适用法律错误。***陈述其到申请人处工作的期间为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18日,仅有其单方陈述,并没有证据加以证明,且不能证明其参加了劳动。***予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仲裁裁决书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的第1、3项应予撤销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小店劳人仲裁字(2019)第166号仲裁裁决书。 ***称,***的补正文书决定书告知仲裁庭组成名单,快递单可以证明对方已经签收了,***开庭时申请人没有参加,***开庭时我提供了证明有关事实的证据,请驳回申请人请求事项。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的送达回证、小店劳人仲裁字(2019)第166号仲裁裁决书证明,劳动争议***员会未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程序违法,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小店劳人仲裁字(2019)第166号仲裁裁决书。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武 涛 二O二O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