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29民初690号
原告:***,女,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
被告管世彧,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于都县。
被告江西鹏远建设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瑞金路中岛明珠3栋301。
法定代表人:曾菁,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管世彧、江西鹏远建设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