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3财保15号
申请人:会昌县永富建材有限公司。地址:会昌县小密乡莲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MA35R3ER2P。
法定代表人:钟永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洋,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赣州恒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云星中央星城**楼1702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6383122XK。
法定代表人:曹玉玲,总经理。
申请人会昌县永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赣州恒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赣州恒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60000元(账号为28×××03)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会昌县永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邱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欧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