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2493号
原告:赣州市福兴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长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佘军锋,男,汉族,1973年4月24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沅大,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恒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8号云星中央星城11号楼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曹玉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鲜毅,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福兴钢管租赁中心与被告赣州恒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鲜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市福兴钢管租赁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福兴钢管租赁中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福兴钢管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3元,由原告赣州市福兴钢管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光 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