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702民初4813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6月6日生,住江**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赣州恒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号金利花苑**栋**单元**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6383122XK。
法定代表人:曹玉玲,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赣州恒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以与被告赣州恒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吴 芬
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
代理审判员 钟 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