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聚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聚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7101民初256号
起诉人江西聚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北湖东路玫瑰城小区32栋2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商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江西聚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聚财公司)以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隧道公司)为被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起诉状。起诉人江西聚财公司诉称,其公司与中铁隧道公司签订了一份《新建铁路雷黄段综合I标及长株潭城际铁路综合I标混凝土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起诉人按合同约定全部施工完成后,经对账中铁隧道公司尚欠工程款847585元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经审查,起诉人江西聚财公司和中铁隧道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进行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双方约定本院管辖,但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不在本院管辖区域,故双方的协议管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江西聚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