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聚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聚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余市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同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522号 申请人:江西聚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和乡龙施南路136号3楼30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099408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余市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人民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5849070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余市渝水区同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胜利南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59885871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聚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同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聚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同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聚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聚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同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