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207号
申请人:江西聚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赣西大道225号***1栋3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0994080P。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聚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