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4015号
原告:江西聚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赣西大道225号***1栋3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099408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零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聚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聚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40元,合计396元,由原告江西聚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