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民初1064号
原告:无锡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注册深圳市福田区梅秀路1-1号门牌号梅林工业区厂房3栋4楼409。
法定代表人:奚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天灵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尤效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祎,*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无锡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无锡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