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56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泖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泖港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道雷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上海泖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156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XX机构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上海泖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泖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XX机构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