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5民初2502号之一
原告: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县府东街103号华景城市商务广场1号楼1702、1703、1704、1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260862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道雷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54631028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工程款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仓金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