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275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庖***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道雷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娟,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叶 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