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275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庖***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道雷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娟,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叶 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