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9219号
原告: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18弄8号22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哲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道雷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3年6月1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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