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煌越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416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煌越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七里甸街道东篱**2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2MA1XY7CT7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苏州华虞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琴川街道陶山路88号2幢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7FKQFM9G。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道雷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54631028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煌越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华虞地产有限公司、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焕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