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416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煌越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七里甸街道东篱**2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2MA1XY7CT7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苏州华虞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琴川街道陶山路88号2幢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7FKQFM9G。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道雷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54631028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煌越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华虞地产有限公司、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焕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